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三、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征收标准:0.5‰,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4、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滞纳金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例: 某公司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人民币8709.63元,增值税人民币16287.00元,海关于2004年9月2日(星期四)填发“税款缴纳通知书”,该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缴纳税款。计算海关应征收的滞纳金。 解: 确定欠缴的税款总额=关税+增值税 =RMB8709.63+RMB16287.00 =RMB24996.63 确定滞纳天数=24天 海关填发“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为9月2日,交纳人应当最迟于9月17日(星期五)缴纳税款,9月17日之后为滞纳天数,至10月10日共滞纳24天。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RMB24996.63*0.5‰*24 =RMB2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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