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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跟单员理论知识辅导: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2

    一。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合同宣告成立)
    inquiry, offer, counter-offer, acceptance
    形式: 口头—电话、交易会、洽谈会、出运、邀运等;
    书面—信件、电报、电话、传真、EDI等
    二。询盘:交易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交易的另一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内容: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等,但多数只询问价格(询价)。
    性质:试探性业务联系,无法律约束力。常由买方发出。
    举例:①Please offer Northeast Soya bean.
    “东北大豆请报盘”。
    ②Can Supply Chinese Rosin WW Grade August Shipment please bid.
    “可供中国松香WW级八月份装船请递盘”
    三。发盘(《公约》第十四条)
    ①发盘的四个条件:(有效发盘—“要约”)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
    B.有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并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C.内容十分确定;
    交易条件明确、完整、无保留。
    三个基本要素:标明货物名称;
    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数量或规定数量方法;
    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价格或规定价格方法。
    “明确”—内容清楚、不含糊、不模棱两可
    “完整”—具备各项主要交易条件(指: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和支付方式。)
    “无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我方未售出为准”就属于保留条件。
    D.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②发盘有效期:对发盘人约束期限,受盘人接受发盘的期限。
    凡是发盘都有有效期。
    ③发盘的失效(按习惯和规则)。
    A.过期
    B.拒绝
    C.还盘
    D.撤销
    《公约》15条、16条规定:“发盘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订有期限或表明不可撤销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依赖行事的发盘则不可撤销。”
    卖方发盘 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递盘) Bid
    四。还盘:(Counter-offer)
    ——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对发盘提出修改或附加的表示。
    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一经还盘,发盘即告失效。再还盘是对还盘的还盘。
    举例:“你方6日电还盘400英镑CIF伦敦限10日我方时间复到有效。”
    Your cable 6TH counter offer sterling 400 CIF London Reply here 10 TH.
    五。接受:(承诺 商业行为及法律行为)
    构成有效接受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特定受盘人作出。
    ②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口头、书面、行为(发货、开L/C)
    ③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原则上讲,接受内容要与发盘内容完全一致。
    有条件接受:(《公约》第19条)
    一是发盘人对接受中的更改条件没有及时表示异议;二是接受中提出的更改条件必须或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公约》规定,凡接受中载有关于价格、支付、商品品质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更改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属实质性更改。
    ④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逾期接受:
    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
    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接受的撤回:
    《公约》22条:“接受得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六。合同的签订
    发盘→接受(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条件:
    1.当事人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我国《合同法》: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18 岁 有劳动收入
    2.合同要互为有偿
    3.合同必须合法 标的物
    内容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公约》11条: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合同法》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加入《公约》时时第11条及相关规定提出保留,认为订立、更改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企业或公司在与国外客户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企业或公司在与国外客户订定买卖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形式:
    1.书面合同意义
    ①作为合同成立证据
    ②有是可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③有时可作为合同履行依据
    2.进出口合同 contract Sale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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