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考刑法讲义辅导:法定刑的种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20

  法定刑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也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现行刑法典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有以下几处:

  (1)239条: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

  (3)拐买妇女、儿童罪,属于八种法定加重构成情形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40条)

  (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317条第2款)

  (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85条)

  注意,上述五种立法情形中,前两种应当说是更重要一些,因为此时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是硬性的(当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后三种情形中,死刑的选择尚有一定的弹性,因为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尚需要主观判断。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