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两个罪或者其中一个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至于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其轻重,均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成立。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就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存在累犯问题。但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5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