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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法规辅导: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和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确定。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暂行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的计算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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