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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辅导:管制的主要措施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2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2008年教材新增的内容)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2)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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