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9
附件1: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秘书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初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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