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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撤销权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6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但是,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这是因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并恢复债务人财产状况,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这是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
    (3)不作为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消极行为。债权人无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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