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6
政府监督职能 ①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法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规)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 ②各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③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方面: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政府监督的实施 ①受理质量监督审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②开工前的监督:内容为检查各方质保体系的制度建设;检查开工前须办理的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及审批手续;各参与方资质证和人员资格证;检查结果的保存。 ③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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