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brandname),也称专用名proprietarynames,是厂商为药品流通所起的专用名称,其他厂商的同一制品不可使用此名称,常在名称的右上角加一号,如法莫替丁片,由信谊药厂生产的称为“信法丁”,其他厂商所生产的同样药品就不可再用此商品名。
由于不同厂商所生产的同一药品可能存在着质量差异,商品名有助于对不同产品进行区别,但是也存在着商品名泛滥状况。同一种药品的商品名可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不利于了解药品或阻碍学术交流。
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必须显着标示,单字面积必须大于商品名的两倍;在横版标签上,通用名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着位置标出(竖版为右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