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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8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可以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仲裁。《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点解析]
    这三个制度是以往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是必须要掌握的。
    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的概念、适用与特点
    [重点解析]
    和解部分,历次考试都极少涉及,理解即可。
    二、调解的概念、形式与特点
    [重点解析]
    调解部分,历次考试也极少涉及,理解就可。此处需要注意的就是仲裁机构和法院调解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其余的调解都没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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