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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仲裁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9
    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城市网、证人姓名和住所。
    3.审查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重点解析]
    申请和受理的内容能够理解就可以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重点解析]
    1.仲裁庭的组成是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必须掌握。
    2.对于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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