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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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做出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 计算保险费。 (二)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三)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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