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出票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清算组的组成 (2013-5-9)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