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法考试商法辅导:重点法条精读(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三章 本票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意思分解」
    1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只是银行本票。
    2本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未记载情形下的确定。

    第四章 支票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
    「意思分解」
    1何为空头支票。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印鉴、签名相符制度。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有关支票规定的司法考试重点,应注意:
    1支票均为见票即付。
    2同城支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日起10日内。
    3超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1)付款人可以不付款;
    (2)出票人仍负票据责任。
    4第93条的但书规定。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