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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公司担保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
    1.比较第1款与第2款。
    2.利害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1.变化:借鉴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条前两款由原第63条修改而成,意思未变,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2.理由: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否认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剥夺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遮挡股东的“面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就会被刺破,该股东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上述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关联法条】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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