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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股东权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理分析:
    1.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2.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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