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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登记注明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人公司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1)较高的资本金和严格的资本充实、维持制度
    (2)强化登记制度
    (3)公司运行中的特殊规定
    A.股东决议
    B.财务会计报告
    (4)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财产混同 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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