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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生产经营单位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4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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