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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纳税人权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5
    1200 税法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权利
    二、纳税人义务
    三、营业税
    四、所得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教育费附加
    七、企业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
    九、税务登记制度
    十、财薄凭证管理制度
    十一、 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一、纳税人权利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各税种详情见税种汇总表
    (一)营业税
    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即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税基是营业额。
    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它以营业税为税基,税率为3%.
    (三)企业所得税
    它的基本税率为25%
    (四)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工资和薪金所得,以每月台票收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金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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