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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5
    1Z3011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1Z301125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绿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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