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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票据权利研究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1
     2.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0年单选题]
    A.若持票人据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汇票背书的相关问题。《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宇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从这条可以有以下结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乎仍可以转让此汇票,这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而作的规定;原背书人的后于转让此汇票,由后手的被背书人无权
    请求原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尊重原背书人的意思,因为其后手接到汇票时已知道原背书人不希望汇票再行转让,如果后于再行转让,原背书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应选C.
    3.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2002年多选题]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汇票持有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受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61条中的“其他债务人”包括保证人,因为保证人负有担保票据付款的责任。
    4.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2000年单选题]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本题测试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九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地为新加坡,故B正确。
    5.(1999-3-64)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999年多选题]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试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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