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美国的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奥古斯特斯认为: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英国1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
(3)我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的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香港进一步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台湾1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