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
(1)儿童虐待的相关概念
①受虐儿童:指被其父母、近亲或任何对该儿童福利有责任者、或与儿童居住于同一处所的任何人,采取以下这些行为而遭受伤害甚至死亡的儿童。这些行为包括:
a.造成受伤,或允许非意外受伤:导致产生一系列的身体伤害、死亡、外貌的损毁、身体或情绪健康的伤害、身体功能的失去或损伤。
b.制造一个非意外的身体伤害的危险状态,而这样的危险状态可能令儿童致死或是身体功能严重损伤。
c.对儿童性侵犯或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d.拷打、折磨儿童或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e.受伤的结果已经超过只是单纯体罚。
②儿童疏忽:指任何一个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该儿童福利有责任者,并未提供对其适当或必需的支持、法定教育、医疗或其他法律认定儿童福利必要的相关照顾;或者儿童遭受其父母或其他对该儿童福利有责任者的遗弃。
(2)儿童身体虐待的指标
a.瘀伤(具体项目略)
b.烫伤(具体项目略)
c.撕、裂伤(具体项目略)
d.骨折(具体项目略)
e.头颅伤(具体项目略)
f.内伤(具体项目略)
g.其他指标(严重发展迟缓;不一致的医疗史;对孩子如何受伤的原因解释不一致,等等)
(3)儿童性虐待的指标
a.幼儿感染性病。
b.在生殖器官周围有明显生理伤害(红、肿、组织的撕裂)。
c.攻击行为。
d.怀孕。
e.早熟的吸引他人注意的行为。
f.对生殖器过分关心。
g.超出儿童年龄应懂的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