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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一章节讲义:税法的运行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通常所说的立法活动是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体现出广义立法的范畴。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

  ①创制程序(4项):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

  ②有哪些(4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

  【提示】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

  (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但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1】税务行政规范虽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循。

  【要点2】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可诉性。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30日后,且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关于税收立法问题的总结:

分类
立法机关
签署发布
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主席以主席令发布
  法、决定
税收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条例、暂行条例
税收规章
  此处仅指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局长
  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级税务机关
  局领导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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