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6
4.3 回避制度 1.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2.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4 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2.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4.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4.5 财产保全 1.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2.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3.财产保全的实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 4.6 先予执行 1.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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