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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2)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7
    一、自产、委托加工
    1、对增值税的影响:
    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还是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2、对所得税的影响:
    确认为应税收入(特殊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考题举例」2004年综合题(截选):
    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前有已知条件: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适用消费税税率10%;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
    销项税额=[17.55÷(1+17%)×40+5×12×(1+8%)÷(1-10%)]×17%=672×17%=114.24(万元)
    计算所得税时,把672万的视同收入也计算到应税收入总和中去。
    二、外购
    1、对外(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同时确认为应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对内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时知道用于非应税项、免税项目(注意自产和委托加工为什么不包括免税项目?大家思考一下)或是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直接计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有可以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2)购入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后来该变用途,包括用于非应税项、免税项目或是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都可以视同改变用途,处理方法是一致的)。税务处理如下:
    ① 凭票抵扣情况下(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直接用购入的不含税价格[计入原材料(货物)成本的价格部分]乘以对应的税率就可以作为转出的税额,直接计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② 计算抵扣(农产品、运费、免税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应该用买价、运费和免税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乘以对应的扣除率,作为转出的税额,直接计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成本项目扣除。但如果考试时只告诉了这三种情况下计入成本的数额,需要还原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的进项税额=[三种情况下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13%、7%、10%的扣除率)]×扣除率
    「原理例题」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举一个完整的购入及改变用途后的处理问题如下:
    购入阶段:某企业1月份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1200元。
    进项税额=1200×10%=120元,计入成本的数额=1200-120=1080元
    改变用途阶段:(假设毁损报废)
    通过上面的计算,大家很容易知道,进项税额的转出数=120元。但考试时考题中往往是这样描述的:某企业,本月毁损前月购入的废旧物资的成本为1080元。这时必须要先还原,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1080÷(1-10%)] ×10%=120元。(只不过做一个购入阶段的逆运算,运费和农产品相同)
    「考题举例」2004年计算(截选):
    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1+0.21=5.31
    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损失=32.79+5.31=38.1
    思考:以本题为例,如果是选择题,问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损失为多少?
    答案:(32.79-2.79)×(1+17%)+2.79÷(1-7%)=38.1
    教材内容链接1:P26视同销售行为:④-⑧点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教材内容链接2:P4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6点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教材44页)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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