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 1.非必要程序; 2.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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