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劳动争议的处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
    1.非必要程序;
    2.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