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