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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所以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它包括合伙人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对这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如果合伙人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二)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切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它既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取得的是使用权,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不能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后, 各合伙人即享有出资份额, 但出资份额只是一个抽象概念, 它不表明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多少具体的数额, 而只表明合伙人依此所享有的分配收益的比例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比例 .
    根据《 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精神 ,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使用为原则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形式:
    (一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谓一致同意即其他合伙人的一票否决制, 有一个合伙人不同意即不能转让; 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经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入伙的法律后果 ,因此 ,要修改合伙协议 .
    (二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但不能因财产份额的转让而只剩一个合伙人 .
    (三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按退伙处理 , 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即依《 担保法》 设立质押
    (四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如果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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