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2年收入情况如下:
(1)1~8月份,王某每月获得工资8500元。
(2)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3)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4)3月取得国内B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18000元。
(5)4月取得上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
(6)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城市网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0元。
(7)5月在业余时间为一家民营企业开发了一项技术,取得收入40000元。适逢该民营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活动,王某当即从中捐赠20000元,同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贫困山区捐款8000元,均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8)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9)7月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15320.60元,同月转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10)9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8500元。
(11)A上市公司于2012年11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8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115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5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王某2012年1~8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1-2月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其他税费。
(3)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王某4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8)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9)计算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计算王某9月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1)计算王某9月从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时应由派遣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2)计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1~8月取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20%-555]×8=3560(元)
(2)依据的文件: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①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③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出租住房,每个月应纳营业税=6800×3%×50%=102(元)
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2元。
应纳房产税=6800×4%=272(元)
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6800-102-10.2-272-800)×(1-20%)×10%+(6800-102-10.2-272-400)×(1-20%)×10%=930.53(元)
(3)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按劳务报酬纳税。应纳税额=35000×(1-20%)×30%-2000=6400(元)
(4)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18000×50%×20%=1800(元)
(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36000÷12=3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36000×10%-105=3495(元)
(6)在甲国演讲收入:抵免限额=12000×(1-20%)×20%=1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20-1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抵免限额60000×(1-20%)×20%=9600(元),由于在国外已经缴纳12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7)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的捐赠需要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向贫困山区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向贫困山区的捐款8000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000-8000)×20%=800(元)
(8)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4×(1-20%)×20%=768(元)
(9)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0×20%=36000(元)
(10)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2620(元)
(11)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145(元)
(12)超过免税标准的补偿金为:115000-25000×3=4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0÷8-3500=1500,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3%×8=360(元)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