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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共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14

  (一)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由于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此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以利于共有纠纷的处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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