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特点
相邻关系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在相邻关系的认识上,注意几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如房屋相邻产生通风采光的问题。这点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地役权不要求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
3、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害,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