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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合理使用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14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非着作权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对他人之作品加以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合理使用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因为涉及人身权(发表权)所以不得合理使用。

  2.必须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合理使用。

  3.必须不得侵害着作权人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其他着作权。

  构成合理使用的,即排除了使用人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害着作权的行为。既无须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又无须支付费用。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依据《着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某大学生从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图书,将其复印用于自己阅读,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作者国籍、作品的语言以及出版的地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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