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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共犯与形态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5

  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实行“步调一致”原则

  (1)步调一致的情况:简单共犯(共同实行):取共同实行最高进程形态“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即只要有一个人实行既遂,全体既遂。

  例:甲乙丙三个人一起去偷,甲偷到跑出来,乙丙也跑出来了但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但三个人应当认定共同盗窃既遂;如果是实行犯未遂的,那么,帮助犯和教唆犯也是未遂。

  复杂共犯(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2)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A、中途退出及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有部分退出,有部分要继续干,那这种情况下呢,从中止角度来说,必须有效性,如甲乙丙都实施犯罪,甲必须要制止乙丙实施,才能成立中止。如果甲制止乙丙,甲乙丙都同意,那都是中止;如果甲制止乙丙,乙丙不同意,那甲必须要制服乙丙,制服了,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未遂。

  B、在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情况下,如果实行犯没跟帮助犯和教唆犯商量中止犯罪,在这种情况,帮助犯和教唆犯应当是属于未遂的,而实行犯属于中止。

  如果是处在预备阶段的,对于帮助犯一般不定罪的,对于教唆犯就按照被教唆的人没有完成的教唆的罪来处理,实际上他是教唆未遂。

  如果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想中止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帮助犯必须有效地打消实行犯的犯罪意图,使犯罪停止下来,才可以构成中止。

  例:甲和乙共谋,去盗窃仓库里的轮胎,甲事先配好了仓库的钥匙,并交给了乙,实施那天,甲因害怕不去了,乙就拿着这把钥匙把仓库的门打开,盗窃了十个轮胎,价值数万元,事后乙把钱分了一半给甲,甲分文没要。甲和乙的犯罪形态如何?甲乙都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然,甲是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的。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既遂、教唆未遂。

  教唆犯,一般来说都是主犯(司法解释),但是,也不排除有些起的作用太小,也可能是从犯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未遂教唆(承诺后没有实行的)、失败教唆(当场拒绝的),广义的未遂教唆包括失败教唆。

  法律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狭义的,实际上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因为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其构成间接正犯。

  如前例:一成年人教唆一个十三岁的孩子去偷老太太的金戒指,那么,这个人也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这个案子里这个成年人是间接实行犯,他是利用孩子实施犯罪,孩子实际上是他犯罪的工具,而他不是共犯,是单个人犯罪。所以,对他不能引用“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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