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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犯罪行为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案例2 犯罪行为

  【案情】被告人柳某,男,21岁,某县印刷厂合同工。

  1997年 4月,柳某所在车间招来一临时工周某(女,13周岁)、周因学习成绩不好,且常常逃学,其父母见其无法继续就读,在其13岁生日刚过不久,即托人介绍其到印刷厂工作,并将年龄谎报为17岁。周发育早熟,身高已达1.65米,厂领导及工人均未察觉她是未成年人。柳见周长得漂亮,便主动接近并关心她。不到4个月,两个就明确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两人看完电影回到柳某宿舍,拥抱接吻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的一个月内,两人又自愿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致周怀孕。周的父母发现后,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人员找柳谈话,柳即交代了与周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公安人员一查柳的户口登记薄,才发现她是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问题】: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分析】: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罪的规定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对行为人明知是****而奸淫的才论罪。特别是对于那些发育早熟的****在主动与他人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更应注意这点。因为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所以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行奸淫****的危害结果。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周某的实际年龄只有13周岁,但她发育早熟,又谎报年龄,单位领导和工人们均未发现她是****,柳某更无从知道了。故柳某不仅不知道周某是****,而且确实把她当作恋爱对象认真相处,两人在热恋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是错误的,但柳并不知道他在犯罪。此其一;其二,主客观相一致是确定犯罪是否成立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柳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奸淫****的行为,但他在主观故意上既无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很显然,他既不知道周是****,也就谈不上希望或放任奸淫****的结果发生,更没有奸淫****的目的。所以,柳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奸淫****系罪故意犯罪,既然柳某主观上没有奸淫****的故意,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奸淫****罪。也不是犯罪行为。

  【结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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