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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章节复习(一)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前言:

  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由考试大纲和样题可以看出,法理学总分值比重大,共占40分。在综合考试中难度较大的分析题和论述题共45分,法理学则占25分。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由于它没有各部门法所对应的法典、法规,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基本围绕指定教材,即《指南》进行复习(周旺生语)。

  第一章、法的特征(非重点章)

  #1、法、法律的词义

  本节的着重点应放在指南第一页的第三部分,即掌握法律狭义、广义的概念。

  1、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层含义;

  #2、法的形式特征(已经考过,但可能考简答)★

  本节列出的四部分内容都很重要,思考问题时也应由这四个角度出发。学习时应注意与第三节内容的联系,即由形式特征到本质特征。

  一、法律的一般特征:来源: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除标题外包括下属3点:

  法律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特点:概括性;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包括三小点及制定的定义,认可,认可的三种情况;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二)、(三);★

  4、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一)、(二),

  法律的程序性:实施和制定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法的本质特征★

  学习时由二、三、四部分着手,与上一节相呼应。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即可;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这一部分是重点,可出论述;★

  法律是一直与规律的结合,应着重理解法律与规律的联系和区别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观的、意志的。法律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 客观规律制约的。法律不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它可能反映规律 ,也可能不反映规律。

  2、客观规律通常只在事后起作用,而法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即事先规定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法律有客观必然性,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联系p22,阶级的作用,论两者的关系★

  法的阶级性是由法所处的社会的阶级性决定的,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法的共同性是指虽然法的性质不同,但有一定共同的内容,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论关系

  法的利益性即利导性,利益调整包括公平地分配权利义务 、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制定法律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还具有正义性,实现社会正义是法的目的。法的正义性又离不开阶级性,总是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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