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银行从业资格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银行从业资格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公司信贷》预习:贷款担保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6-25

  1贷款担保概述

  1.贷款担保的作用;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2.贷款担保的分类;

  (1)抵押;【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转移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

  (3)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约时,由保证人履约】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以处置该财产】

  (5)定金;

  3.担保法定范围;【与约定范围相对】

  (1)主债权;【由主合同确定的债权】(2)利息;(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6)质物报关费用。

  2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1)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必须具有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2.《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要求其他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

  (3)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若提供保证,需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3.保证人评价;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担保公司。

  (2)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银行从业资格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