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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法律硕士宪法学法条解析:第三十一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7-1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法条解析: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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