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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法律硕士宪法学法条解析:第二条、第三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7-1

  一月法律硕士宪法学法条解析: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条解析: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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